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予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
与现行《海环法》相比较,《修订草案》做了重大调整:
一、强化排污口监管、防治海洋垃圾污染
陆地排放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修订草案》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原则,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强陆源污染源防治。《修订草案》根据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
同时,对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制度。
二、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作为世界上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全国近30%的近岸海域和37%的大陆岸线均已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修订草案》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强化海岸线保护,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明确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增加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等规定。
三、防治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
《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合并为一章,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优化建设项目准入与布局,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同时还完善了建设项目生态保护要求。此外,针对近年来海警部门紧盯的盗采海砂问题,《修订草案》加强海砂开采监管,明确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并增加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四、优化海洋环境监测调查体系
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完善关键制度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全文下载: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w/node_30921.htm
(来源:全国人大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