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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英国最高法院判决划定不可抗力条款下“合理努力”的边界

来自:海协 | 2024-06-30

l摘要

2024年5月15日,英国最高法院对RTI Ltd (Respondent) v MUR Shipping BV (Appellant) [2024] UKSC18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再次反转之前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认定MUR有权依据不可抗力条款,拒绝接受RTI提出的以欧元支付运费的替代履行方式,这一判决总算为该案件所引起的巨大争议画上句号。

l案件事实

2016年9月16日,MUR Shipping BV(以下简称“MUR”)作为船东,与RTI Limited(以下简称“RTI”)作为租家签订了一份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根据该合同,MUR每月为RTI运输28万吨铝矾土,RTI以美元支付运费。该包运合同基于修改的GENCON,其第36条为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约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 Event”)时,合同中止。合同第36.3条定义了不可抗力事件,并在36.3(d)约定:“It can not be overcome by reasonable endeavors from the Party affected”。

l仲裁裁决、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

2018年4月6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RTI的母公司实施了制裁。4月10日,MUR以使用美元支付运费被制裁阻止为由,向RTI发出不可抗力通知。RTI拒绝该通知,提出以欧元支付运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汇兑导致的损失。但MUR坚称以美元收取运费为其合同权利,其有权依据不可抗力条款中止履行合同,拒绝派船。

在MUR中止履行合同期间,RTI因租入替代船而遭受经济损失。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RTI提起伦敦仲裁,索赔其损失。MUR辩称,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MUR可以通过接受欧元结算运费的“合理努力”(“reasonable endeavours”)来克服制裁的影响,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做出对RTI有利的仲裁裁决。

MUR向英国商事法院上诉,依据Bulman & Dickson v Fenwick & Co [1894] 1 QB 179 (“Bulman”)和Reardon Smith Line Ltd v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isheries and Food [1963] AC 691(“the Vancouver Strikes case”)两案,主张“合理努力”并不要求受影响的当事方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Jacobs法官判决支持MUR的上诉,判定以美元支付运费是合同交易的一部分,“合理努力”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所做的努力,而非是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并且进一步指出,如果仅以合理性来决定合同权利的去留,合同权利将变得脆弱不堪,合同也将陷入商业交易一直力图避免的不确定性。

RTI向英国上诉院提起上诉,上诉院以多数法官意见推翻了商事法院的判决。上诉院Males和Newey法官认为本案是针对合同第36条不可抗力这一特定条款,并不是一般原则性问题。真正问题不是对“合理努力”的理解,而是接受以欧元支付并承担额外的费用和损失是否可以“克服”(“overcome”)制裁所导致的状况(“state of affairs”)。“克服”的含义是宽泛的,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按照RTI提出的替代履行方式,MUR将不会遭受任何损害,从实际意义上“克服”了制裁的不良后果。Arnold法官则持不同意见,认为MUR有权要求RTI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不应要求MUR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

l英国最高院的判决

MUR向英国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五位法官一致认为MUR拒绝RTI提出的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并不构成未尽“合理努力”,MUR有权依赖不可抗力条款中止履行,判决支持MUR的上诉。Lord Hamblen和Lord Burrows代表各位法官给出判决理由。

法官们认为“合理努力”,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的,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是常见的,因此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具有通用性,应该作为一个法律原则来处理。法官们认为MUR的主张是正确的,即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合理努力”并不要求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并归纳出下面四点理据:

1.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一方必须证明事件或者情况超出了其合理控制,无法通过合理努力避免。履行合同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说是因为MUR拒绝接受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提议,从而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这将是非常荒谬的。“合理努力”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履行,而非替换成不同的履行方式(“The object of the reasonable endeavours proviso is to maintain contractual performance, not to substitute a different performance.”)。

2.订约自由原则是英国合同法的根基。订约自由的原则包括不订约的自由,不订约的自由包括不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的自由(“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includes freedom not to contract; and freedom not to contract includes freedom not to accept the offer of a non-contractu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3.RTI有义务按照合同以美元支付运费,因此MUR毫无疑问有权坚持以美元支付运费,有权拒绝其他币种的支付。当事方在未明确表示这是其意向的情况下,当事方并没有放弃其合同权利,此为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Indeed, one may regard it as a general principle of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that parties do not forego valuable rights without it being made clear that that was their intention”)。

4.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英国商法中非常重要。比较MUR和RTI的主张,MUR的主张简单明了,即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合理努力”不要求接受非合同约定的履行;RTI的主张则带来事实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因为判断是接受非合同约定履行,需要考虑是否有损害及是否可以达到与合同约定履行一样的结果。面对合理性和确定性,貌似生意人会更倾向于合理性,但如果将合理性凌驾于合同约定之上,将带来超出合理生意人预期的毫无根据的不确定性。

l案件评析

在当前制裁满天飞的形势下,尽管合同已经约定使用美元支付运费或者租金,但为了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当事方不得不更改币种,已经不是不常见的现象。虽然英国最高法院在本案明确划定了“合理努力”的界限,明确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和实践中的重要性,但是该判决结果恐怕并非为部分实务界朋友所乐见。不过因该判决已经是英国最高院的终审判决,再讨论判决的对与错已经没有意义,当务之急应该是结合自身的需求,审视自己的合同及业务操作,尽早采取应对措施。

l判决链接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22-0172-judgment.pdf

(来源:“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资讯平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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