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商法协会资讯

《压载水公约》D-2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来自:海协 | 2024-09-08

根据《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压载水公约》”)附则B-3条款规定,国际航行船舶最终压载水管理是必须要对压载水进行处理,处理达到D-2标准后,才能排放。该标准已于2024年9月8日全面强制实施。

·压载水管理基本要求:

1.按新标准处理

船舶需安装对压载水进行处理使其达到或高于《压载水公约》D-2标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

2.船舶应当配备或持有的证书文书

船舶应当配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3.规范使用《压载水记录簿》

国际海事组织第MEPC.369(80)号决议修订了压载水公约附录II中规定的压载水记录簿格式,并于2025年2月1日生效。

与压载水相关的操作,须在每项操作结束后按照时间及时在《压载水记录簿》中用船上的工作语言填写,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每条记录应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负责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高级船员应当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进行完整记录并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后由船长签字。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上保存两年,然后在其所属公司保存三年。

选择正确的代码以及根据相关的要求正确记载《压载水记录簿》。需要记入《压载水记录簿》的相关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a.船舶压载水/沉积物的加装和排放、置换和内循环处理等常规操作以及由于船舶安全、防污染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满足公约相关规定的非常规操作;

b.船舶根据《2004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第A-3条例外、第A-4条免除、第B-3.7条规定执行操作;

c.船舶与港口/干坞或者接收设施之间接收或者排放压载水时;

d.压载水处理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操作等;

e.船舶事故性或者其他意外情况导致船舶压载水量的变化;

f.其他,例如压载水取样、非压载舱用于装载压载水或者压载舱用于非装载压载水用途等。

4.及时提交《压载水报告》

国际航行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提前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靠泊后由船舶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报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压载水报告单》。

出现影响压载水管理能力的事故或缺陷时,船舶应当在抵达锚地或港口后立即向当事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5.规范船员对压载水的管理操作

指定一名高级船员负责《压载水管理计划》,被指定的高级和普通船员应当熟悉《压载水管理计划》实施必要的压载水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对压载水管理的监管:

MEPC.252(67)决议要求,对于以下11种情况,港口国监督检查可以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

1)缺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2)缺少《压载水管理计划》;

3)缺少《压载水记录簿》;

4)有证据表明船舶或其设备实际上不符合《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的细目;

5)《压载水管理计划》所要求设备操作的缺失、严重错误或失败;

6)指定的高级和普通船员不熟悉必要的压载水管理程序,包括压载水管理系统及所有相关设备的操作;

7)船上未执行压载水管理程序;

8)未指定高级船员;

9)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中未包括压载水的管理和处理;

10)取样结果显示不符合;或

11)未根据《压载水公约》的规定排放压载水(第A-2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海事违法行为主要有:

1)违反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

2)船舶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

3)船舶不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和操作记录。

4)船舶不按照规定保存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和操作记录。

随着压载水D-2排放标准的全面强制实施,船东和运营者应关注和更新船舶的压载水处理系统,积极配合相关认证和检查,制定并执行经过认证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做好详细记录,主动报告。

(来源:“中国海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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